浙江省财政厅下达2009年关停粘土砖瓦窑省级补助资金
近日,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9年关停粘土砖瓦窑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企字[2009]252号),对各市、县(市)2008年关停的65座粘土砖瓦窑给予财政补助,其中18门以上粘土砖瓦窑59座,补助资金261万元,18门以下粘土砖瓦窑6座,补助资金17万元,合计补助资金278万元。
通知要求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将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地拨付到各企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该专项资金。项目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规定专款专用,并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专项核算。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墙办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关停淘汰的粘土砖瓦窑没按验收标准拆除或重新启动生产的,经查实后要收回补助的资金,并予以通报。
根据省财政厅、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关停粘土砖瓦窑工作省级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2007]184号)规定,2007-2009年3年间,省财政厅共计下达关停粘土砖瓦窑省级补助资金3558万元,对关停的817座粘土砖瓦窑进行了补助,其中18门以上粘土砖瓦窑719座,18门以下粘土砖瓦窑98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