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推广建筑节能是一个好的制度支持
近日,《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条例草案规定,省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省实际,组织制定和发布民用建筑节能地方标准;根据国家制定、公布的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推广使用目录和本省实际,制定本省推广使用的补充目录;鼓励和扶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鼓励对民用建筑的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降低建筑能耗。
推广和扶持民用建筑节能无疑是一个好的制度支持
现代社会,建筑既是人类活动的基本场所,也是大量消耗能源、资源的重要环节。时下,我国正处于建设鼎盛时期,每年建成的房屋面积在20亿平方米以上,超过所有发达国家年建成建筑面积的总和。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建筑节能水平却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举例来说,国内绝大多数采暖地区围护结构的热功能与气候相近的发达国家存在较大的差距。外墙的传热系数是他们的3.5~4.5倍,外窗为2~3倍,屋面为3~6倍,门窗的空气渗透为3~6倍,因此,我国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能耗是发达国家标准的3倍以上。这些不但影响了国家的形象,而且造成了沉重的社会负担,制约了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绿色经济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国内外目前都还处于探索尝试阶段。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建筑节能正是绿色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实现绿色经济无疑需要制度支持。按照世界先进国家的通行做法,诸如这样的制度支持,宜多采用政策鼓励手段,相关立法也应以指导性意见和规范为主,而不宜出台强制性和指定性规范、法律。同理,《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首先应当成为一部地方性的奖励、行政、推动法规才是。令人欣喜的是,这个条例草案有关规定正秉承了这样的立法精神。
2008年10月1日,《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开始施行时,很多人认为这个条例规定的条款太“软”,缺乏刚性,起不了大作用,甚至认为实施这类促进类法规意义不大。这样的认识误区有必要澄清。事实上,这是对促进类立法性质不甚了解造成的误解。因为大凡促进类立法较多的是强调政府的服务功能,而不是管理功能。政府是实施促进类法规的主要法律主体,因而主要规定的是政府应该履行和承担的行政职责和应尽的义务,而不是行政权力,注重的是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上世纪90年代,美国环保局制定了关于计算机的“能源之星”计划,推出商品节能标识体系,给符合节能标准的商品贴上带有绿色五角星的标签,向公众推介使用。得到成功推广后,美国环保局和能源部又把这一标识体系扩展到家用电器、照明、空调设备、新建住宅和商用房屋。“能源之星”的房屋标准包括:涂有特殊物质的节能玻璃窗,能够将热量阻挡在外;密封性能较好的通气管道;内置的太阳能板等等。据估计,“能源之星”的房屋造价比一般房屋造价高1000美元左右,但是,这样的房屋却能让住户每月节省电费200美元左右,长远的经济效益显而易见。时下,是否节能建筑已经成为美国各地居民挑选住房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从这里,显然可以见到好的制度支持的力量。美国在节能建筑方面的好举措无疑值得中国同行借鉴。
人类居住的地球,能源其实非常有限,建筑耗能可以成为制约一个国家经济发展软肋,立法推广和扶持民用建筑节能正是时代的要求,更是实现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