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巩固已创建“禁粘”城区的工作成果
已创建成“禁粘”城区的淮阴区城区、市主城区(清河区、清浦区)、涟水县城区、淮安区(原楚州区)城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禁止设计、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
二、做好今后省级“禁粘”城区创建的有关工作
1、自2012年1月1日起,洪泽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禁止设计、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
2、自2013年1月1日起,盱眙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禁止设计、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
3、自2014年1月1日起,金湖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禁止设计、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
4、以上有关县应提前做好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要求开展“禁粘”城区创建和验收的各项工作,严格按省经信委规定的“禁粘”时间,从当年年初起,建设工程禁止设计使用粘土类墙体制品。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施工图审查不得通过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为粘土类墙材,监理单位不得批准施工方案,墙改部门不予返退墙改基金,建筑工程质监部门不予通过竣工备案。当年开工的建设工程应做好使用非粘土类新墙材的变更工作,确保顺利通过省经信委“禁粘”城区验收。
三、加大监管力度
要坚持把“禁粘”工作纳入到建筑工程正常的监督管理程序中去,从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工程验收各个环节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对在创建“禁粘”城区中违规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将依据《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在“禁粘”城区创建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墙体材料改革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该文件的出台将对“十二五”期间淮安市的“禁粘”城区创建工作起到重要的指导意义,确保了整个创建工作的有序推进,也为2014年全市全面完成“禁粘”城区创建工作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