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宏观形势复杂,经济增长压力增大,企业发展形势比较严峻。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改善企业发展环境,扶持企业发展,破解“四难”要求,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助推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日前,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进一步加快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资金结算工作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2〕257号)。
《通知》要求简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基金)退还结算程序。建设或施工单位在提供建筑项目已通过设计审图确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证明,建设单位与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签订购买新型墙体材料供货合同,并向主管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新墙材工作机构)承诺按设计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可申请提前退还50%的预缴款;余额待主体工程完工后,按政策规定办理退还结算手续。对以前年度征收的建筑工程项目要加快墙改基金退还结算进度。尤其是2009年12月31日前征收且至今未办理预缴墙改基金退还结算的建筑工程,各级新墙材工作机构要根据墙改基金征收和退还台账记录,向各交款单位邮政送达《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催办结算通知书》,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清理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墙改基金退还结算手续;对已竣工多年,交款单位不按规定时间办理结算手续的,各级新墙材工作机构应按行政程序规定将其预缴的专项基金解缴国库。
《通知》强调:新墙材工作机构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不得从墙改基金中列支。各级新墙材工作机构要严格按照《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浙财综字〔2008〕1号)规定征收墙改基金,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专项基金必须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专款专用,加大对新型墙体材料研发、生产和应用项目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墙改基金的政策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新型墙体材料产业,进一步推进新型墙体材料的深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