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新墙办发出关于《浙江省混凝土砖类新墙材产品认定与换发证要求》(浙新墙办〔2012〕39号)的通知,自2013年1月起浙江省混凝土砖类新墙材产品实施新的认定与换发证要求。
该要求是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快我省墙体材料产业转型升级的工作意见》(浙经信资源〔2009〕424号)及《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1〕606号)要求,对全省已获认定证书的混凝土砖类新墙材认定产品在四年的政策过渡期满后,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政策,促进混凝土砖行业的转型升级,加强产品质量管理而制定的。
涉及的主要内容有:一是要求企业配备电子计量配料系统;二是要求企业配备产品标识自动喷码系统;三是要求企业具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能满足28天龄期的产品堆放场地,并提出具体的养护场地面积;四是对企业的产品质量管理及产品检验室的建立与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通知已下发至各市、县(市、区)新墙办,其中的附件电子表格式,可从浙江省新型墙材网墙材认定相关政策一栏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