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河县水泥有限公司利用煤矸石、炉渣生产的32.5复合硅酸盐水泥,通过了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的认证。
青河县水泥有限公司根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规定,向自治区经信委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提出认定申请,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对青河县水泥有限公司申报认定利用煤矸石、炉渣生产的32.5复合硅酸盐水泥进行了审查和实地抽查。经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审议,青河县水泥有限公司利用煤矸石、炉渣生产的32.5复合硅酸盐水泥,符合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
青河县水泥有限公司根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规定,向自治区经信委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提出认定申请,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对青河县水泥有限公司申报认定利用煤矸石、炉渣生产的32.5复合硅酸盐水泥进行了审查和实地抽查。经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审议,青河县水泥有限公司利用煤矸石、炉渣生产的32.5复合硅酸盐水泥,符合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