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吉政办发〔2013〕41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月印发《开展全省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试点市(县)申报工作的通知》(吉建发〔2014〕1号),经过各地申报、实地考察、专家论证,确定吉林市、通化市、四平市、梅河口市、延吉市、敦化市、通化县、通榆县为全省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试点市(县)。
目前各试点市(县)已经制定《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确立了建筑废弃物资综合利用试点企业;建立了全口径建筑废弃物数据信息统计系统。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进一步加强对试点市(县)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的指导,交流推广试点示范企业的经验做法,完善鼓励和扶持政策,对试点示范企业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目前各试点市(县)已经制定《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确立了建筑废弃物资综合利用试点企业;建立了全口径建筑废弃物数据信息统计系统。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进一步加强对试点市(县)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的指导,交流推广试点示范企业的经验做法,完善鼓励和扶持政策,对试点示范企业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给予重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