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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7-06-09 06:58:12   作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闽政办〔2017〕59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全面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经省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各地要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结合当地资源禀赋、经济技术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现代木结构等装配式建筑。随着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标准。

  到2020年,全省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以上。其中,福州、厦门市为全国装配式建筑积极推进地区,比例要达到25%以上,争创国家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泉州、漳州、三明市为省内装配式建筑积极推进地区,比例要达到20%以上,争创国家装配式建筑试点城市;其他地区为装配式建筑鼓励推进地区,比例要达到15%以上。到2025年,全省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5%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落实装配式建筑项目。2017年,全省新开工装配式建筑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万平方米。2018年,全省新开工装配式建筑总建筑面积不少于600万平方米。2019年,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达到15%,并从2019年起,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国有投资(含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的新开工保障性住房、教育、医疗、办公综合楼项目采用装配式建造,其他设区市应达到50%。装配式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认定标准。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住建厅、财政厅、国土厅、教育厅、卫计委

  (二)加快建成产业基地。根据装配式建筑的发展目标及市场需求,编制全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布点规划,实现产业布局合理、产能适度、规范有序、良性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商品混凝土搅拌厂、预制管桩厂、水泥生产企业、水暖生产企业以及建筑施工企业等延伸产业链,结合产业发展,投资建设满足装配式建筑发展需要的现代化产业基地。引导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完善产品的品种和规格,积极发展柔性制造技术,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支持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标准化、系列化、规模化生产,培育一批技术先进、专业配套、管理规范的龙头企业和产业基地,积极创建一批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发改委、经信委

  (三)创新研发设计方式。建立装配式建筑地方标准体系,鼓励企业、社会团体编制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编制通用设计图集、技术指南以及部品部件配套标准和图集,增强标准供给力度。2018年前,出台部品部件标准化、模数化、通用化导则;编制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将装配式建筑的增量成本计入建造成本。

  强化装配式建筑模数化设计管理,确保部品部件满足标准化和通用化要求。推广结构主体部件、内装修部品和设备管线的装配化集成技术。发挥设计单位的龙头作用,运用和完善标准化设计,实现装配式建筑一次设计,避免二次拆分。鼓励装配式建筑设计采用隔震减震、支撑体—填充体(SI)住宅体系、智能化、节能环保等新技术,提升建筑品质。

  加大科技创新驱动,依托高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等单位,开展装配式建筑技术开发研究,加快关键共性技术研发。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科技厅

  (四)提升装配施工水平。鼓励施工企业及时总结装配式建筑施工技术,特别是施工安装成套技术、安全防护和质量检验技术,组织编制施工工法;加强对承重预制构件、套筒和灌浆料、建筑结构用胶等主要材料、构件的进场管理;推广预制构件吊装、支撑、校正等专业施工设备机具,提高装配施工技能,提升技术工艺、组织管理水平。创新施工组织方式,推行绿色施工,采用结构工程与分部分项工程协同施工新模式,提高施工效率,缩短工期,降低劳动力投入。探索和建立施工现场环保方面的差异化管理办法,在建筑垃圾处置、用水用电、扬尘整治、噪音控制等方面实施更严格的差异化管理,提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水平。

  支持推广使用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2018年起,凡适合工厂预制的新开工的保障房、学校、医院、办公综合楼、监狱、停车楼等新建项目的楼梯、楼板、内墙板、空调板、阳台板,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小跨径桥梁梁片、城市地铁管片、管廊、管沟、检查井、河道坡岸砌块、栏杆、路缘石,以及工地临时地面和临时围墙等,应当使用部品部件。按规定使用而不使用部品部件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在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环节督促建设单位落实。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经信委、司法厅、教育厅、卫计委

  (五)推行信息化管理。装配式建筑应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编制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指南和相关标准,在设计、生产、施工和运维全过程推广应用BIM技术,实现各环节数据共享,提高整体效率。2018年建成装配式建筑信息管理平台,利用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实现全省装配式建筑全过程的管理追踪、维护。积极开展智能建筑、智能家居、智慧工地、智慧住宅建设,提高工程应用智能化水平。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

  (六)推进建筑全装修。实行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协同施工。建立健全与装配式建筑相匹配的分阶段验收制度,允许装配式建筑采用结构工程与装修工程交叉作业,分阶段验收。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修模式,促进整体厨卫、轻质隔墙等材料、产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的应用,提高装配化装修水平。积极推进装配式内装产业链的集群发展,引导符合装配式装修技术和工艺标准的新型材料的研发、生产。倡导菜单式全装修,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鼓励新开工的装配式建筑采用全装修交付。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经信委

  (七)促进绿色发展。推进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应用。研发推广装饰与保温隔热一体化墙板、屋面,推广应用高性能节能门窗,强制淘汰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质量性能差的建筑材料。到2020年,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比例不低于50%。装配式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并在绿色建筑评价中逐步加大装配式建筑的权重。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经信委

  (八)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其中,民间投资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探索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发包方式。健全完善工程总承包制度,提高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水平。培育一批具备工程总承包能力的建筑业龙头企业。支持大型设计、施工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通过调整组织架构、健全管理体系,向具有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生产、采购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大力发展专业化分包队伍,重点培育适应装配式建筑的专业安装队伍。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住建厅、财政厅

  (九)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部品部件认证,建立健全部品部件生产、检验检测、装配施工及验收的全过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装配式建筑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生产单位要建立部品部件检验机制,建设和监理等相关方可通过合同约定采用驻厂监造等方式加强部品部件生产质量管控;设计单位要严格设计审核校验,实行全过程服务;施工单位要加强部品部件进场、施工安装、灌浆连接、密封防水等关键环节质量安全控制和检验检测,提高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连接质量和建筑安全性能;监理单位要提升装配式建筑监理能力,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强化监管,制定装配式建筑施工图文件审查、质量安全监督要点,依托装配式建筑信息管理平台,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建立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加大抽查抽测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

  三、政策支持

  (一)加强用地保障。各地应根据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重点保障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园区)建设用地需要,支持依法开采生产所需的普通建筑用石料(含机制砂)。在土地供应中,各地可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和供地方案,并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

  对自主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其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但不超过该栋建筑地上建筑面积的3%(含本数)。对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将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在单体装配式建筑完成基础工程到标高±0.000的标准,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情况下,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发改委、国土厅、财政厅

  (二)加强金融服务。对装配式建造的商品房,鼓励金融机构对该项目的开发贷款、消费贷款优先配置信贷资源、降低贷款利率、简化审批手续,加大支持力度。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造的商品房,可采用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住房公积金优先放贷、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等鼓励措施,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住建厅,福建银监局

  (三)落实税费政策。各地要结合节能减排、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污染防治等方面政策,加大对装配式建筑的支持力度。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享受我省出台的工业企业相关扶持政策,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新型墙体材料属于《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的,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对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工程项目,预制混凝土墙体部分和非砌筑类的内外墙体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对符合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使用单位收到的技术研发资金补助,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按不征税收入处理;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环保厅、科技厅、国税局、地税局

  (四)加大行业扶持。支持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申报施工资质、设计资质,打造部品部件生产、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优先推荐装配式建筑参与评奖评优。对于政府投融资的装配式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以合同总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以2%费率计取。

  支持培育专业化的物流企业,实施部品部件的统一配送,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成本。各地各有关部门对运输预制混凝土构件及钢构件等超大、超宽部品部件的运输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通畅方面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及省直相关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省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落实部门责任。各市、县(市、区)应建立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出台政策措施,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相关部门

  (二)加强考核督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发展装配式建筑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工作,列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指标体系,实施专项督查并定期通报。各地要把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作为加快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推手,按照省联席会议议定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明确主体责任,把装配式建筑发展任务落到实处。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相关部门

  (三)强化队伍建设。建立多层次分类培训机制,将装配式建筑政策、技术、标准等纳入建设工程注册执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借鉴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引进培养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专业人才。支持省内高校、职业学校设置装配式建筑、BIM技术专业课程,推动装配式建筑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依托省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立实训基地,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鼓励总承包企业和专业企业按照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要求,自行培训、考核评价技能人才,建立专业化队伍。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教育厅、人社厅等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以及新媒体,出版专业书籍,广泛宣传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经济社会效益,以及装配式建筑的政策与技术、工程与产品,提高社会认知度,营造各方共同关注、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装配式建筑相关产业和市场发展。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新闻办等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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