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切实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推进重点
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政府投资或主导的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扩)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益性建筑项目,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保障性住房、棚改安置房项目,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30米以上大跨度建筑和60米以上大跨度钢结构标准工业厂房等项目应当优先实施装配式建筑。
二、推进措施
(一)强化规划设计引领。制定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在合理规划布局基础上,支持县(市、区)建设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基地,及时发布装配式建筑工程部品部件标准化目录。
(二)建立装配式建筑推进制度。对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阶段明确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对应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地块,规划、国土部门应将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公告或土地划拨决定书,明确约定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有关条件和奖励内容。装配式建筑由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认,经认定符合装配式建筑标准的可享受装配式建筑优惠政策。
(三)推广适宜装配式建筑技术。一般居住建筑和商业建筑优先采用预制混凝土结构,大型公共建筑和工业厂房优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具备条件的特色项目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钢木混合结构建筑。鼓励使用预制内外墙板、楼梯、叠合楼板、阳台板、空调板、梁和集成化橱柜、浴室等构配件、部品部件,大力推广外遮阳,墙体保温、厨卫、可再生能源一体化等先进技术。推动一体化装修模式,促进传统装修向装配化转型发展,大力提倡住宅全装修;推进整体厨卫、集成化设备管线、预制装配式轻质隔墙等应用。
(四)积极培育装配式建筑实施主体。积极引进装配式建筑龙头企业,培育一批规模合理、创新能力强、自动化水平高的部品生产企业。鼓励本地的水泥、商品混凝土、水泥制品、墙材、钢材及传统钢结构等企业向建筑构配件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延伸或转型。鼓励开发、设计、生产、施工、物流和科研单位组成联合体、企业集团或产业联盟。
(五)创新装配式建筑管理模式。对采用装配式施工项目,应选择具备装配式建筑建造能力的企业施工。装配式建筑项目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装配式建筑项目可按照技术复杂工程招投标;对采用专利或成套建筑技术建造的装配式建筑,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招标。装配式建筑可以适当提高设计收费,但不得超过国家设计收费标准上限。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鼓励设计、生产、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进行工程总承包。
(六)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发挥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引领示范作用,积极培育章贡区、于都县等3-4个装配式建筑重点示范县(市、区)。选择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的10个项目作为市级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强化智能化施工、智能化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智能化技术应用。
(七)完善装配式建筑监管制度。由市质监、工信等部门研究制定生产质量监督办法,规范部品部件生产管理,建设部门适时延伸监管。严格执行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和验收规范,加强部品部件现场监造和施工现场质量抽查和检测,落实各方主体质量终身责任,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装配式房建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业主委托专业机构(专家)验收评估,并出具单体建筑预制装配率等认定文件。
三、扶持政策
(一)加强土地保障。国土、规划等部门要优先保障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装配式建筑工程部品部件生产项目用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优先安排年度建设用地,项目用地可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土地。对采用招拍挂出让的土地价款可约定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缴纳期限不超过1个月,其余部分在6个月内全面缴清)。
(二)落实招商引资政策。将装配式建筑龙头骨干企业列入市招商引资重点企业,享受市、县各项招商引资政策优惠。相关县(市、区)政府应将装配式建筑产业纳入招商引资重点行业,并落实招商引资各项优惠政策。
(三)实行容积率差别核算。实施预制装配式建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规划验收合格的,其外墙预制部分或叠合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土地出让金不作调整。
(四)加大财政支持。对国家级、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资金补贴。对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达15%及以上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由受益财政按5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资金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用于补贴深化设计、生产、运输、吊装等环节产生的增量成本。对获得国家绿色建筑二星、三星运行标识的装配式建筑项目,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规定给予奖励。本地建材企业转型生产部品部件和配套产品的,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在两年内竣工投产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买先进生产、检测设备单台(套)金额(不含税)在5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按照设备购买金额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引进国外高端设备和先进技术的,由市财政在国家、省贴息补助的基础上按《赣州市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市财建字〔2014〕68号)给予配套补助。符合市工业产业引导资金规定的建筑部品(件)生产企业、建筑产业化装备制造企业,可申请市工业产业引导资金。对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的政府投资类项目,其产生的增量成本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五)落实税费优惠。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可参照重点技改工程项目,享受税费优惠政策。销售装配式建筑配件适用17%的增值税率,提供建筑安装服务适用11%的增值税率,对同一项目的部品部件在生产、运输和施工环节不重复征税。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其成本的150%摊销。对节能环保材料预制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企业和钢筋加工配送等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仓储、加工、配送一体化服务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依法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装配式建筑项目计算报建费时预制外墙板部分不计入建筑面积。
(六)加强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抵质押物的种类和范围。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通过发行各类债券融资,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对采用装配式施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及购买装配式住宅的购房者,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给予优惠,采用住房公积金购买装配式建筑的,贷款额度可提高20%。
(七)加大行业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予以减免。对于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企业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以合同总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后作为交纳基数减半计取收缴,建设单位缴纳的住宅物业保修金以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后作为缴纳基数减半计取收缴。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可以申请认定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将绿色装配式构配件评价标识信息纳入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授信等环节的采信系统。对采用装配式建筑要求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领取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含环境和配套设施建设)的,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允许将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纳入进度衡量,可适当降低预售形象进度要求,其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比例减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装配式建筑业绩突出的建筑企业,在资质晋升、评奖评优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政策倾斜。获得鲁班奖、杜鹃花奖的装配式建筑,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
(八)加强人才引进和培训。积极引进装配式建筑领域的人才,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符合规定的高层次人才范围享受高层次人才优惠待遇。积极开展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培训,鼓励企业开展内部培训、交流培训,积极培养具备专业技术和生产操作经验的装配式建筑技术工人,大力引导农民工转型为建筑产业工人。将装配式建筑专业工种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符合条件的给予培训补助。装配式建筑骨干企业可以面向全市培训行业技术人才。加大对装配式建筑业绩突出的建筑企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倾斜力度。
(九)加强技术指导和科技创新扶持。成立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家组成的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负责我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评审、技术论证、性能认定等方面的技术把关和服务指导。将装配式建筑关键技术相关研究纳入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BIM 技术咨询服务和软件服务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现代服务业相关扶持政策。支持企业研发生产具有环保节能等性能的装配式建筑部品材料和新型结构墙体材料,经评审立项以后补助方式给予扶持。
(十)保障运输通畅。实施部品部件运输的车辆涉及超限的,应当向县(市、区)以上公安、交通部门申请超限运输许可;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部品部件,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对运输预制混凝土及钢构件等超大、超宽部品部件的运输车辆,公安、交通部门在物流运输、交通通畅方面予以支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制。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建设、发改、工信、财政、规划、国土、房管、科技、人社、交通、商务、质监、金融、税务等部门为成员的装配式建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强化推进装配式建筑统筹协调和领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推进装配式建筑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制订本区域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结合年度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编制装配式建筑年度计划。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编制全市装配式建筑年度计划和考核目标,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各地。
(三)宣传引导,形成氛围。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对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宣传和科普力度,通过示范项目现场会、会议会展、专题报道等形式,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监督检查,强化考核。各地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推进装配式建筑的具体政策和实施办法,加强监管和服务。市城乡建设局要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加强对各地推进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服务,定期组织督查考核,将装配式建筑任务落实纳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年度科学发展观考核范围,确保装配式建筑顺利推进。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